首页 > 政策指南 > >标准心理咨询室配置
政策指南

标准心理咨询室配置

时间:2023-10-21 08:51作者:秘书处打印字号:

标准心理咨询室配置

一、营业场所
1、
面积不低于30平米
2、环境安静、室内整洁有序
3、心理咨询室
4、(选配)心理沙盘室:可与心理咨询室在一起

二、设施
1、椅子(沙发)、茶几、水具
2、(选配)心理沙盘室:不低于600件沙具
3、心理测评系统

4、制度牌、宣传牌
5、(选配)音乐放松椅
6、档案柜
7、无声挂表


三、档案管理
1、心理咨询记录表
2、心理咨询协议(保密原则、防自杀协议、咨询次数及费用约定等)

四、执业资格
1、营业执照
2、法人及从业人员持有原人社部国家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证书或持有大学应用心理学专业学历证书



上一篇:青岛西海岸新区心理咨询师协会会标品牌内涵
下一篇:青西心协心理行业投诉处理办法参考